婚内财产公证离婚后还有效吗?民法典这样规定!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办理财产公证,本是为了明确财产归属、避免未来纠纷,但若感情破裂走到离婚这一步,这份公证协议还能否生效?不少人对这个问题充满疑惑,甚至担心自己“白忙一场”,今天我们就从《民法典》的角度,带大家理清婚内财产公证的效力问题。
婚内财产公证的效力核心:自愿+合法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只要公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离婚时法院通常会认可其效力,若夫妻约定婚后某套房产归女方单独所有,离婚时男方反悔,女方凭公证协议可直接主张权利,法院一般会支持。
但需注意,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一方可主张协议无效,男方隐瞒实际收入并诱导女方签署“净身出户”条款,女方在离婚时有权提出异议,法院可能重新分割财产。
解决方案:如何确保婚内财产公证“站得住脚”?
1、明确财产范围:公证协议需清晰列明财产类型(如房产、存款、股权等)及归属,避免笼统描述引发歧义。
2、自愿签署+书面形式:双方需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签署,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3、保存相关证据:保留财产来源证明(如购房合同、转账记录),以防对方主张协议存在隐瞒。
4、及时维权:若发现对方在签署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需在离婚诉讼中及时举证,申请撤销或变更协议。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婚内财产公证在离婚时通常是有效的,但“有效”的前提是协议合法、自愿且无漏洞,夫妻在办理公证时,务必确保内容真实透明,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起草协议,避免因表述模糊或程序瑕疵导致后续争议,对于弱势一方而言,公证协议既能保护财产权益,也能在离婚时减少举证难度。法律保护的是“公平的约定”,而非“算计的陷阱”,若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寻求法律帮助,用专业手段捍卫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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