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时怎样可以不受理
一、办理离婚时怎样可以不受理
在办理离婚时,存在一些情形可能导致不被受理,具体如下:
一是未满足法定离婚条件。协议离婚需双方自愿,并就、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若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对相关问题未协商一致,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会受理协议离婚申请。诉讼离婚中,若起诉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能认为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
二是程序不符合规定。协议离婚时,若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如、等,婚姻登记机关可能不予受理。诉讼离婚中,若内容不规范、欠缺必要信息,或未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可能不受理。
三是存在特定时间限制。比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此期间男方,法院通常不会受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二、军人离婚费平分吗
军人的退伍费在离婚时并非一定平分。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退伍费的性质认定。军人退伍费是对军人服役期间付出的补偿,其中一部分具有个人属性,与军人的人身权益紧密相关;另一部分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的性质。
二是计算分割方法。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三是实际分割情况。在具体离婚案件中,先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退伍费数额,这部分由夫妻双方进行分割,一般是均等分割,但会根据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等原则适当调整;而属于军人个人属性的部分,则归军人个人所有。
三、离婚后退伍费怎么算
离婚时涉及的退伍费计算,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确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退伍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例如,某军人入伍时20岁,退伍时获得退伍费30万元,夫妻婚姻关系存续了5年。那么先计算年平均值,人均寿命70岁与入伍时20岁的差额为50年,30万元除以50年得出年平均值为6000元。再用年平均值乘以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即6000元乘以5年,得出3万元。这3万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割,剩余的退伍费部分则为军人的个人财产。
在实际分割时,双方可以协商具体的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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