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与侵权责任能并存吗
一、缔约过失与侵权责任能并存吗
根据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不能同时适用。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行为导致对方产生了可预见性信赖利益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
与之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则是出现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后,当任何一方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需要承担的约定责任。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民事侵权获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在处理民事侵权赔偿事宜时,我们有以下两个重要的原则需要遵守:第一是涉及到对人身权益的侵犯:如果因他人的行为给您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那么相关责任人就应该赔偿您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合理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等,同时还应支付因为您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的收入损失。
第二是针对财产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如果您的财产遭受了损失,那么相关责任人就应该根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适当的方法来计算您的财产损失。
三、民事侵权赔偿标准有哪些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确定民事侵权行为人对于遭受侵害者的赔偿责任时,应遵循以下赔偿标准:若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则需承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及康复所需的合理费用,同时还须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如涉及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则财产损失应根据损失发生当时的市场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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