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能并存吗
一、责任和违约责任能并存吗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并非兼得之物,而是需要有所区别。
作为一种超出传统法定义务范围之外的特殊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双方缔结合同过程之中,这通常是由于合同相对方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从而导致合同另一方产生了基于合理信赖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然而,违约责任则可由合同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其主要针对的是合同签订后,一方未能履行自身应尽的合同义务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怎么区分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区分的判断准则如下所示:首先,二者性质各异,前者乃是依据现行法例所设定的一种责任形式,而后者则为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而产生的责任类型;其次,其发生的时间节点也有所区别,前者主要出现在合同订立过程之中,而后者则通常在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后才会出现;再者,二者的赔偿范围亦不相同,前者旨在弥补当事人因信赖合同而遭受的损失,而后者则包括支付违约金、补偿损失以及实际履行等多种方式;最后,根据相应的,还存在着其他方面的差异。
三、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会怎样认定
对于契约订立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责任之判定,其基本要素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缔约方须存在违反法律所规定的附属责任或者先期合同约定所确立的义务的具体行为;第二,由于该类违法或者违规行为而导致了对方所承受的信赖利益受损;第三,作为此次行为的实施者,即承担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要在其主观心态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因素;最后,还需满足其他各类法定环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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