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能否并用
一、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能否并用
1、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不能并用。
2、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而缔约过失责任出现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1、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应当由合同的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产生于不同阶段,是不能共用的,在合同订立阶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合飞律师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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