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发包方违约责任:
1. 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如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图纸等,导致工程延误,应承担赔偿承包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等责任。
2.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承包方的利息损失等。
3. 擅自变更工程设计等要求,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承包方违约责任:
1.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方需承担返工、修理等费用,并赔偿发包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经多次整改仍不合格,发包方有权。
2. 未按合同工期完工,需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通常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3. 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之,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避免违约行为,否则需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的法律后果是怎么样的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返还财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建设工程具有特殊性,无法适用返还财产原则,只能折价补偿。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若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需承担修复费用。
(二)赔偿损失。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因发包方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导致合同无效,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方需赔偿。
(三)收缴非法所得。如果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而取得非法所得,比如通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应予以收缴。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综合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
三、省高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怎么确定工程款鉴定机构
在安徽省高院处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确定工程款鉴定机构通常遵循以下做法:
(一)当事人协商确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若能协商一致,且该鉴定机构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和法定资质,一般会予以认可。
(二)若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由法院指定。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鉴定机构名册中,选取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具体考量因素包括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过往业绩、专业人员配备等,以确保鉴定机构有能力准确鉴定涉案工程款。
同时,在选定鉴定机构过程中,要注重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法院会向当事人告知选定的相关情况,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当事人若对选定的鉴定机构有合理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法院会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以保障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合法,为案件的公正裁决提供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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