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不付利息?这些法律规定你必须知道!
"工程款都拖了半年了,对方只还本金不付利息,这合理吗?"许多工程承包商和施工方在遭遇工程款拖欠时,常常陷入这样的困惑,我国法律早已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逾期给付工程款不仅要支付本金,还必须承担法定利息!
一、逾期利息的法律性质:不付利息等于变相"免息贷款"
根据《民法典》第57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等款项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本质上属于合同价款,逾期支付即构成违约,若允许拖欠方不支付利息,相当于让违约方获得"无息占用他人资金"的不当利益,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更直接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这意味着即使合同未明确利息条款,施工方仍可主张法定利息。
二、利息计算的"三重关键点"
1、起算时间
- 合同有约定付款期限的,自约定届满次日起算
- 工程已交付但未约定付款时间的,自交付之日起算
- 工程未交付也未结算的,自起诉之日起算(需注意举证责任)
2、利率标准
优先适用合同约定(但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无约定时按LPR计算(2023年1年期LPR为3.45%)
3、违约金与利息的关系
若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利息,法院可能综合调整总额(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340号)。建议在合同中明确"逾期付款利息与违约金可同时主张",避免争议。
三、施工方的"维权指南"
1、及时书面催告
发送《工程款催告函》时注明:"若未在xx日前付清,将自XX日起按年利率X%计息",固定利息起算证据
2、保存履约证据
- 工程验收单
- 进度款支付申请
- 往来函件
- 微信/短信催款记录
3、主张利息的三大时机
- 协商阶段:作为谈判筹码
- 仲裁/诉讼阶段:写入仲裁请求/起诉状
- 执行阶段:计入迟延履行利息
建议参考:
- 在工程合同中增设"逾期付款每日按未付金额0.5‰计息"条款
- 每期进度款单独约定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
- 工程结算时签署《付款协议书》明确利息计算方式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继续履行
2、《民法典》第807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
小编总结:
工程款利息绝非"可有可无"的附加请求,而是法律赋予施工方的法定救济权利,无论是通过协商调解还是司法途径,主张利息都应成为维权标配,特别提醒: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仅18个月,主张利息时务必注意行权期限,对于长期拖欠的工程款,利息总额可能超过本金,及时维权才能避免"赢了官司却赔了资金成本"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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