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让我做了两次笔录,我能拒绝吗
一、派出所让我做了两次笔录,我能拒绝吗
对于公安部门要求进行口供采集,公民并无权力予以拒绝接受。
假如涉案人员确已构成了犯罪事实,那么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口供搜集便是理所当然的流程,犯罪嫌疑人则无法享有拒绝权利,因为此乃诉讼参与人应尽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公安、司法等机构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必须坚守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视证据的收集和研究,而非轻易地依赖于口供。
只有当口供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后,才能够将其视为一种有效的证据。
若仅凭口供为唯一证据,而缺乏其他任何实质性证据的支持,便无法判定被告人为有罪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
第六十三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
二、派出所留笔录了会有影响吗
留下笔录本身并不能直接影响个人,关键要看事件的性质以及它最后的结果。若你在调查中,如实回答问题,就不会对你有消极的影响。但当你成为案件的相关人物时,这个影响就要根据后续的调查来评定。如果没有非法或犯罪行为,你就不必担心任何事后的影响。但是若被确认存在这些行为,你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说,具体情况需要综合考虑,不能简单地做出评判。
三、派出所的笔录能成为法庭的证据吗
派出所的笔录通常可以成为法庭的证据。笔录作为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书面记录,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法庭会对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如果笔录的制作程序合法,记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那么通常可以被采纳为法庭证据。然而,也存在一些情况可能会影响笔录的证据效力,比如笔录的制作过程存在瑕疵,如记录人员不符合法定要求、记录内容不完整或不准确等;或者笔录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经审查发现与事实不符。总之,派出所的笔录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法庭的证据,但需要经过法庭的严格审查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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