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的法律依据到底有哪些?
离婚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是离婚的核心标准。《民法典》第 1079 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可能会判决离婚。
3、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也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能会判决离婚。
5、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些恶习会严重影响夫妻关系和家庭生活,如一方有这些恶习且屡教不改,法院可能会判决离婚。
6、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除了上述情形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等。
建议参考: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 1079 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民法典》第 1084 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小编总结:离婚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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