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夫妻约定财产制适用条件
一、北京夫妻约定财产制适用条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制适用的制度。在北京,其适用条件如下:
(一)主体条件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婚外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二)自愿平等条件
约定必须基于夫妻双方完全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且双方在约定时地位平等。
(三)约定内容合法条件
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例如,不能约定逃避法定义务(如逃避对义务等)的内容。
(四)形式条件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如果双方认可且无争议也可视为有效,但在产生争议时,书面形式更有利于保障双方权益。
二、北京约定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在北京市,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作出约定。
(一)约定的形式要求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种书面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
(二)约定的内容
1. 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各自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权利,包括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2. 也可约定共同所有,即双方的财产不分彼此,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
3. 还能约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三)约定的效力
一旦达成合法有效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涉及财产的相关事务就按照约定执行,不过这种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夫妻财产哪些属于个人
在广东,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例如一方在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这些财产的取得时间在婚前,其所有权明确属于购买方个人。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比如因获得的伤残、获得的赔偿款等,这些赔偿补偿是对受到人身损害一方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属于个人财产。
3. 或者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如果遗嘱明确表明某套房产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或者赠与合同写明某笔财产只赠与夫妻中的一方,那么该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像男士的专用剃须刀、女士的专用化妆品等仅供一方使用且具有特定个人属性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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