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现金交付认定
一、买卖合同现金交付认定
在买卖合同中,现金交付的认定通常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一是交付凭证。若有收款收据、收条等书面凭证,且凭证上明确记载交付金额、时间、双方身份等关键信息,能有力证明现金交付事实。例如,写明“今收到某某购买某某货物现金若干元”等内容的收条。
二是交易习惯。若在特定行业、特定地区,现金交易是常见的付款方式,且符合该行业或地区的商业惯例,可辅助认定。比如一些小型零售行业,现金交易频繁,符合行业习惯。
三是证人证言。若有在场的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见证现金交付过程,其证言能作为认定依据。如交易时店铺的其他顾客目睹付款过程并愿意作证。
四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行为。若卖方在收到现金后,履行了交付货物等后续合同义务,且双方在后续沟通中对现金交付无异议,也可佐证现金交付事实。但如果双方陈述不一致,则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二、买卖合同显示公平认定
买卖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其一,从合同订立时的情形看,一方是否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比如,一方因急需资金周转,在没有其他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另一方趁机以极低价格收购其重要资产,而该价格远低于市场合理水平。
其二,考察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若一方承担的义务明显过多,享有的权利却极少,而另一方则相反,可能存在显失公平。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承担了大量额外的责任和费用,而买方却能以极低价格获取货物且几乎不承担风险。
其三,考虑交易结果是否明显不合理。合同履行后,若一方获得的利益严重超出正常范围,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且这种结果并非基于正常的市场风险和商业判断,也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此外,还需结合具体行业的交易习惯、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判断,以准确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三、买卖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
买卖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其一,交易双方的地位与实力。若一方处于明显优势或对方处于危困、缺乏判断能力等不利境地,如一方利用自身经济、信息等优势,迫使对方在紧迫或无经验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可能构成显失公平。例如,垄断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弱小企业签订极不合理的买卖合同。
其二,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合理。包括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一方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正常范围,而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比如,以远远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收购他人的重要资产。
其三,订立合同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不正当手段。若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且合同结果对一方极不公平,也可认定为显失公平。
此外,或机构在认定时,会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从合同的目的、履行情况等多维度进行分析判断,以确定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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