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包含哪些
一、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包含哪些
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对于保管人而言:
(一)保管不善的责任。若保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使用保管物的责任。保管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若违反此规定,应向寄存人支付相应报酬,若造成保管物损坏,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返还保管物的责任。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否则构成违约。
对于寄存人而言:
(一)未告知特殊情况的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二)未支付保管费的责任。若约定有保管费,寄存人应按约定支付,否则构成违约。
二、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合同主体方面。保管合同的主体通常无特定资质要求,可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仓储合同的保管人一般需具备专门仓储设备和专业人员,多为专门从事仓储业务的法人或组织。
(二)合同标的范围。保管合同标的广泛,可为各类物品;仓储合同标的通常是生产、流通领域的动产,且多为大批量、成批量货物。
(三)合同成立条件。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四)是否有偿。保管合同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视为无偿;仓储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需支付仓储费。
(五)保管要求。仓储合同中保管人需具备更高保管注意义务和专业保管条件,以确保货物安全与品质。
三、中什么是保管
保管合同纠纷是指在保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争议。
在民法典中,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纠纷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管物的相关问题。比如保管物的交付、验收,若保管物在交付时未明确状态,后续出现损坏等情况时易引发纠纷;再如保管物的保管条件和保管方法,若保管人未按约定或法定的条件、方法保管,导致保管物受损,就可能产生纠纷。
(二)保管费用的争议。包括保管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若双方未明确约定保管费用相关事宜,后续可能会因此产生分歧。
(三)保管期限的问题。保管期限不明确,寄存人提前领取或保管人提前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等情况,都可能引发纠纷。
(四)保管物的灭失、毁损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判断是保管人承担责任还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而免责,也是常见的纠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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