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买卖有哪些惩罚性赔偿规定
一、对房屋买卖有哪些惩罚性赔偿规定
在房屋买卖中,主要有以下惩罚性赔偿规定: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是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以及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屋等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同样可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这些惩罚性赔偿规定旨在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制裁违约、欺诈等不法行为。
二、动迁期间房屋可以买卖吗
动迁期间房屋能否买卖,需分情况来看。
若该房屋已被依法征收并公告,进入动迁程序,且相关部门已对房屋进行冻结等限制交易措施,那么在此期间房屋通常是不可以买卖的。因为房屋所有权可能即将发生转移,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已达成安置协议,或者征收程序已在进行中,为保障动迁工作顺利开展,防止出现产权纠纷等问题,会限制房屋交易。
但如果房屋虽在动迁范围内,但尚未被依法征收,未受到相关交易限制,且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争议,那么从法律角度讲,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进行买卖。不过,购买此类房屋存在一定风险,比如后续可能面临动迁补偿安置的不确定性,以及动迁政策变化可能对房屋交易产生影响等。
总之,动迁期间房屋买卖需谨慎,要充分了解房屋具体情况及相关政策,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三、动迁房买卖协议有效吗
动迁房买卖协议的效力需分情况判断:
一是依法成立的动迁房买卖协议有效。若动迁房是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可进行交易,此时签订的买卖协议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如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等,即为有效。
二是部分动迁房买卖协议可能暂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对于一些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迁的房屋,若在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前签订买卖协议,协议本身一般有效,但因不具备过户条件,无法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过,这并不影响协议的债权效力,待满足过户条件时,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过户义务。
三是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的协议无效。比如动迁房买卖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则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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