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违约金计算
一、违约金计算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主要依据的是合同双方签署的协议里所规定的内容。
如若违约方拒绝承担其应负的违约责任,那么此时,由司法机关根据已签发、且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立的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法则加以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在大多数情形下,合同双方都能够明确地约定出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者所占的比例。
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常常令订约双方乃至法院感到颇为棘手,那就是当违约金依照逾期期限来进行计算时,其开始和截止日期便变得难以准确把握。
举个例子,假设约定在延期付款条件下,付款方需向收款方支付每天30元的违约金。
那么该违约金的总额实际上就是乘以总受偿期数。
显而易见,如此一来,如何准确确定总受偿期数便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
接下来,我将针对这一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分别探讨可能出现的几种具体情况。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借款条和借款合同有什么区别
关于借款合同以及两者间的差异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因素:首先,它们成立的方式存在显著的差别,合同通常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签订设立、变更或终止彼此间民事权益和责任关系的书面协议;而借款合同则是双方约定借款人向方进行货币借款,并规定在未来特定时期内归还本金并且支付相关利息费用的一份书面文件。
当涉及到所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时,情况也有所不同,借款合同一般会被制作成两份原件,分别由签订双方各自保存;相比之下,借据通常只会由借款人制作一份,并在实际支付贷款款项时向贷款人交付。
最后,在证明是否已完成还款这一问题上,借款合同和借据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
由于借款行为本身就是需要偿还的,因此从理论上来讲,所有的借款文书都应该明确规定偿还的具体时间。
在实践中,持有借款合同或者借据对于证明是否已经完成还款却具有不同的作用。
根据民间普遍采用的借据操作流程,通常是在借款行为发生(即贷款交付)之时,由为书写并出具相应的借据,同时将该借据交由债权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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