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原因有哪些是法律认可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规定,法律认可的离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里的“恶习”主要是指赌博和吸毒,赌博不仅会导致家庭财产的损失,还会影响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吸毒则会对个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同时也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分居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工作、学习、照顾家庭等,也可能是因为感情不和。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主要是为了应对一些无法预见或无法列举的情况,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长期分居没有共同生活的等。
建议参考:
1、在决定离婚之前,夫妻双方应该尽量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解决问题,避免采取过激的行为。
2、如果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例如咨询律师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3、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应该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利益,避免采取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4、如果夫妻双方有子女,应该尽量考虑子女的利益和感受,避免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小编总结:
离婚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需要夫妻双方慎重考虑,在决定离婚之前,夫妻双方应该尽量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解决问题,避免采取过激的行为,如果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例如咨询律师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应该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利益,避免采取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如果夫妻双方有子女,应该尽量考虑子女的利益和感受,避免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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