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合同中约定哪些条款是无效的
一、民间借款合同中约定哪些条款是无效的
在民间借款合同中,以下条款通常是无效的:
(一)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例如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对利率上限的规定。
(二)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若借款用途是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贩毒等,此类关于借款及利息等相关约定均无效,因为这与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悖。
(三)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条款。若双方在中约定的条款旨在恶意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该条款无效。比如约定通过借款行为来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履行。
(四)格式条款中不合理地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若民间借款合同中存在此类格式条款,且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借款合同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能同时主张吗
在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方面,若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出借人既可以收取逾期利息,又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种情况下,出借人通常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这是基于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约定合法有效,就应当得到尊重和执行。
另一方面,如果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之和过高,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比如超过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等,可能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过高部分进行调整,以平衡双方利益。
总之,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关键看合同约定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约定合法且未超出合理范围,一般可同时主张。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起诉应具备什么条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起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告需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通常是出借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主体,如银行等,作为原告,其合法权益因借款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等义务而受到侵害。
(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必须能够清晰地指明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包括其准确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以便法院能够有效地送达诉讼文书和进行审理。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应明确,比如要求借款方偿还本金、支付利息、承担违约责任等。同时,要阐述清楚借款合同的签订情况、借款方违约的具体事实等,以支持自身的诉讼请求。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范畴,且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只有满足这些条件,起诉才会被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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