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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和借贷合同区别

合飞律师4个月前 (02-10)金融债务6

一、买卖合同和借贷合同区别

买卖合同与借贷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是合同目的不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目的在于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价款的交换。例如购屋,买家支付房款,卖家交付房屋并转移所有权。而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目的是解决资金的临时性需求,如企业向用于生产经营。

二是合同标的物不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具体的物或服务等,具有实际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借贷合同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资金。

三是履行方式不同。买卖合同一般是一方交付标的物,另一方支付价款,二者通常同时或先后履行。借贷合同则是贷款人先提供借款,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四是风险承担不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后,风险一般随交付转移给买受人。借贷合同中,贷款人主要面临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信用风险

二、借贷合同的履行地如何认定

借贷合同履行地的认定,需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一是双方有约定的情况。若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那么该约定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

二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对于而言,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比如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出借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若借款人要求出借人交付借款,借款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此外,若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在实践中,准确认定借贷合同履行地,对于确定案件的管辖等具有重要意义。

三、借贷合意如何认定合同

认定借贷合意进而确定借贷合同,可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一是书面证据。若双方签订有正式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计算、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这是认定借贷合意的直接有力证据。即便没有专门的借款合同,、等书面凭证,只要能清晰反映双方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也可作为重要依据。

二是口头约定与实际履行。在没有书面证据时,若有双方关于借款事宜的口头约定,且一方已实际向另一方交付借款,如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转款,同时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证实借贷合意的存在,也可认定。

三是证言。若有知晓双方借贷情况的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其提供的关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证言,在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也有助于认定借贷合意及借贷合同关系。

此外,还需综合考虑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全面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以准确认定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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