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抵押物的借款合同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虚假抵押物的借款合同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虚假抵押物的借款合同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一方面,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抵押物的事实,欺骗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从而骗取借款且数额较大,通常可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例如,虚构房产等抵押物,让出借人误以为有可靠保障而借出款项,事后无法归还且行为人有挥霍等非法占有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另一方面,若行为人虽提供虚假抵押物,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为解决资金暂时困难,有积极还款意愿和行为,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比如,虽抵押物虚假,但借款人一直努力经营试图还款,且有部分还款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结合其客观行为表现,如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还款行为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
二、构成后借款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在构成诈骗罪的情形下,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一)若诈骗行为与借款合同的订立存在直接关联,即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诱使另一方签订借款合同,那么该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因为这种情况下,合同的订立并非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一方实施诈骗行为的结果,违背了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二)若借款合同的订立与诈骗行为并无直接关联,即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并不知晓另一方存在诈骗犯罪行为,且合同本身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事由,那么借款合同通常是有效的。
此外,合同效力的认定还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例如欺诈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合同订立的影响程度等。如果认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三、虚假抵押物的借款合同能否构成合同诈骗行为
虚假抵押物的借款合同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行为,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一)主观故意方面。若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知抵押物是虚假的,且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意图通过虚构抵押物来骗取出借人的信任,从而获得借款后不打算归还,这种情况下很可能构成合同诈骗。例如,借款人虚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他人借款,借款后肆意挥霍且拒绝还款。
(二)客观行为表现。借款人使用虚假抵押物签订借款合同,欺骗出借人使其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给出借款项。如果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关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的特征,就可能构成该罪。
然而,如果借款人只是因为对抵押物情况认识错误或存在一些特殊原因导致抵押物虚假,但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故意,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可能仅涉及,需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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