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抵押物的借款合同能否构成合同诈骗行为
一、虚假抵押物的借款合同能否构成合同诈骗行为
虚假抵押物的借款合同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行为,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一)主观故意方面。若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知抵押物是虚假的,且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意图通过虚构抵押物来骗取出借人的信任,从而获得借款后不打算归还,这种情况下很可能构成合同诈骗。例如,借款人虚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他人借款,借款后肆意挥霍且拒绝还款。
(二)客观行为表现。借款人使用虚假抵押物签订借款合同,欺骗出借人使其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给出借款项。如果其行为符合中关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的特征,就可能构成该罪。
然而,如果借款人只是因为对抵押物情况认识错误或存在一些特殊原因导致抵押物虚假,但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故意,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可能仅涉及民事纠纷,需承担相应。
二、买车交,不签合同定金不退是诈骗
这种说法并不准确,需要分情况来看待。
一方面,若在交付定金时,双方已就车辆买卖的关键事项,如车型、价格、交付时间等达成明确的口头约定,即便未签订书面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拒绝退还定金的行为通常不属于诈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若因给付定金方自身原因违约,收受方不退定金有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若收受定金方存在欺诈行为,比如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以虚假承诺诱使消费者交付定金,之后又以未签合同为由不退定金,这种情况下可能构成诈骗。消费者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总之,不能简单地认定不签合同定金不退就是诈骗,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三、构成后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构成诈骗罪的情况下,对于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需从不同角度分析:
从合同订立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诈骗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其目的并非是正常的交易,而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真实意思并非建立合法的借款关系。所以,从这个层面讲,该借款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
从合同的合法性角度而言,诈骗罪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基于诈骗行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了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样的合同应认定为。
从民事法律后果来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构成诈骗罪的情形下,诈骗方无疑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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