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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没入住没享受物业服务,还要交物业费?

合飞律师5个月前 (12-08)法院案例9

很多业主常常有这样的疑惑,自己买房后并没有入住小区,既没有使用小区的设施,也没有享受过物业服务,为什么每个月都要全额交物业费呢?物业费为什么不能根据实际居住情况不交或者少交呢?



陈阿姨(化名)买了幸福小区(化名)的一套房子,房子登记在她名下。起初三年的物业费,一直是陈阿姨的丈夫老王(化名)向物业公司缴纳,老王过世之后,陈阿姨就没有再交过物业费。


物业公司将陈阿姨起诉至法院,要求她向公司支付这几年的物业费。


陈阿姨觉得很荒谬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幸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陈阿姨作为业主,应当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陈阿姨因房屋空置而减少物业费的要求缺乏合同依据。且陈阿姨承认老王去世后确实没有再交过物业费,故法院判决陈阿姨应向物业公司支付老王过世后的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物业公司的核心义务在于提供物业服务,而业主的核心义务是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该服务并非针对某个特定业主或特定房屋提供服务。物业公司已经提供相应服务的,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而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范围、项目及标准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定期对公共维修基金、公共收益的收取及支出情况进行公示。此外,物业公司也应合理恰当行使合同权利,及时向业主收取物业费,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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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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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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