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伤 谁来“买单”?法院判了
农民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谁来承担责任,责任如何分配,关系到农民工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维护,也事关各利害关系方利益。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将其房屋装修的工作包给了被告彭某,彭某又将部分业务包给了被告朱某。2022年5月,原告李某受朱某聘请在刘某家从事拖运工作,约定原告李某的务工报酬为220元/天,由被告朱某与原告李某进行结算并支付劳务费。某下雨天的下午,原告李某从事拖砂工作时,被翻转的板车撞伤胸部。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7.5万余元。期间,被告朱某垫付医疗费8000元。
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李某将三人诉至临湘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主要有:原告、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原告的损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劳务关系,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提供劳务一方按照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利用接受劳务一方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向提供劳务一方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刘某将房屋的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彭某,只包工不包料,目的系完成工作成果,被告刘某按约定向彭某支付报酬。据此,可认定刘某、彭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被告彭某将该工程拖沙部分的业务交给被告朱某,被告朱某找到原告李某实施拖沙工程,被告刘某对上述事实均知悉。被告朱某与原告李某是直接以劳务为目的,其标的在于劳务本身,故朱某与李某二者之间应当是劳务关系;被告刘某作为该项工程的发包人即业主,与原告李某之间存在雇佣劳务关系;被告彭某与原告李某无直接劳务关系。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被告刘某、朱某应对原告李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彭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李某在下雨天坡陡路滑、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从事作业导致不慎受伤,其本人有过失。综合本案的实际,酌情认定被告朱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2.9万余元;被告刘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2.2万余元。(通讯员:闫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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