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三年的应收账款,税务咋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也就是说,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
建议参考:
1、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及时催收,尽量避免形成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2、如果应收账款已经逾期三年,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清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企业在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应当如实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相关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小编总结:
逾期三年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及时催收,尽量避免形成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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