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无能力偿还怎么办理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无能力偿还时,可采取分期给付、提供担保、由近亲属代为赔偿、申请司法救助等方式处理,若确实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1.分期给付:根据实际情况,被告可以与原告协商,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分期给付的协议。这样既可以减轻被告一次性偿还的压力,也能保障原告在一定时间内逐步获得。例如,被告因犯罪行为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但自身经济状况不佳,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款,此时双方可协商分几年进行偿还,每年支付一定的金额。

2.提供担保:如果被告本身暂时无能力偿还,但有一定的资产或信用,可向原告提供担保。比如用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抵押,或者由有经济实力的第三人提供保证。当被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赔偿义务时,原告可以通过行使担保权来获得赔偿。
3.近亲属代为赔偿: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要求被告的近亲属必须代为赔偿,但在实践中,如果近亲属愿意帮助被告偿还赔偿款,既能体现对受害者的补偿,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被告的量刑。例如被告的父母主动拿出积蓄为被告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4.申请司法救助:对于一些因犯罪行为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且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原告,国家会提供一定的司法救助。原告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获得适当的经济救助。
5.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经法院调查,被告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赔偿责任的免除,一旦发现被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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