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有哪些?
政府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这些资金必须是无偿的,且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以及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2、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范围、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等内容,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申报和纳税的重要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不征税收入的管理、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等,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申报和纳税的具体操作指南。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管理和操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管理要求、申报程序等,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申报和纳税的重要参考文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小编总结:
政府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注意相关文件的规定,确保符合免征条件,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和纳税,避免因误解或违规操作而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企业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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