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怎样分配
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配方式多样,可能涉及协商分割、作价补偿、按比例分割等,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夫妻双方都是股东、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等。
在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配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若夫妻双方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离婚时可以协商决定股权的分割方式。他们既可以约定一方将自己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方,使另一方的持股比例增加;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对股权进行分割,双方继续作为公司股东共同参与公司经营。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由法院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双方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判决。
当夫妻一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时,情况相对复杂。如果股东一方愿意将自己的部分股权分割给非股东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非股东一方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股权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其同意转让,非股东一方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还有一种情况是可以对股权进行作价补偿。即由股东一方继续持有公司股权,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的金额通常需要对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业绩、发展前景等因素来确定。
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配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解决股权分割问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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