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对于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般情况下,企业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相关法条: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
-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9 号):
- 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划人资产、政府部门划入资产、其他部门划入资产),凡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应作为权益性投资处理,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 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凡属于没有规定明确专项用途且在 2 年(24 个月)内未使用完毕的,应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小编总结: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情况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还需要注意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以及政府补助的申报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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