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贴士】“定金”和“订金”你分得清吗?
在日常交易中,定金与订金这两个词汇被广泛运用,但性质却完全不同。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即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收取定金的一方可不予返还该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意义在于以该定金为担保,督促双方按约履行合同。
订金则是一种预付款,是款项的一部分,不具有担保的性质。订金并非法律概念,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其目的在于缓解收受订金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定金”还是“订金”,对将要产生的法律事实和后果有充分的了解,否则容易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翁牛特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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