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怎么算?举例说明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某企业收到当地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 100 万元,用于购置环保设备,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应将这 100 万元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用这笔补贴购置环保设备所发生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不征税收入的范围、税前扣除的标准等。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管理要求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小编总结: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企业可以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企业需要将其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注意政府补助的来源、用途、管理要求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其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还需要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纳税策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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