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的区别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的区别
在我国中,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之间本质的区别在于:
1.行为人侵犯的法益性质各异,前者主要涉及对于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而后者则取决于所行之教唆犯罪的性质。
2.具体的客观行为表现方式差异显著,前者主要体现为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而后者则侧重于促使他人形成犯罪意图。
3.两类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程度和内容不同,前者具有提供犯罪手段或知识的故意;而后者则更加强调对所实施的特定犯罪提出实施的建议或提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二、传授犯罪方法与教唆行为的区别
1、所涉及的法律权益性质大相径庭,前一种情况主要侵扰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后一种情况则需依据教唆的具体罪行性质来确定。
2、客观实施的实践过程各有差异,前者主要表现为将犯罪方法教授给他人。至于后者,其核心在于引发他人产生犯罪意图。
3、关于犯罪意图方面的表述也不尽相同,前者主要体现在对传授犯罪方法这一行为存在明确的故意心理状态上。但后者强调的则是对所教唆的特定犯罪存在积极介入和推动的恶意心态。
三、传播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罪的区别
1.侵害的法律利益属性各有不同:前述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相对应的,后文所描述的行为通常取决于被教唆者实施的犯罪性质。
2.在客观表现形式方面存在差异:前项规范着向他人传授具体犯罪手段;而后项则与促使他人形成犯罪动机紧密相关。
3.关于故意的主观要素也有所区别:前者更多地体现为对传授犯罪方法的明知故犯;而后者则更加强调对所教唆的犯罪行为的蓄谋已久。
4.在构成的情况上,两者存在显著差别:在传授犯罪方法的情形下,即便被传授者按规定的方式实施了犯罪活动,也并不必然导致二者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被教唆者确实按照教唆的内容实施了对应的犯罪行为,那么二者便能构成共同犯罪关系。
5.在确定刑事定罪和量刑时,两种犯罪之间有着本质的差异:传授犯罪方法是一个独立的,享有自身的法定刑罚;教唆犯罪并未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因此缺乏独立的法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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