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季报中如何填报?
企业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季报时,对于政府补助收入的填报可能会存在一些疑问,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及解答:
1、政府补助是否需要纳税:政府补助是否需要纳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如果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企业需要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政府补助的填报方式:企业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季报时,需要在“利润总额”行次填写政府补助的金额,如果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企业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纳税调减。
3、政府补助的纳税调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对政府补助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但是企业已经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那么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减;如果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企业需要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9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3 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小编总结:
政府补助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季报中的填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如果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企业需要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季报时,需要在“利润总额”行次填写政府补助的金额,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纳税调减,企业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填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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