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免交的企业所得税,到底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应作为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是免交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企业取得的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应当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建议参考:
1、《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该准则规定了政府补助的定义、分类、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的内容,是企业进行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主要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内容,是企业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主要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解释,是企业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重要参考。
相关法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第二条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凡未作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小编总结:
企业免交的企业所得税,应作为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应根据政府补助的类型和性质,分别按照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处理,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应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