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下楼不慎摔伤 ,同桌饮酒一起担责?
中国人有无酒不成宴的传统,日常生活中,朋友亲友之间一起聚餐吃饭,总会喝点小酒,把酒言欢没有错,但动辄喜欢劝酒、拼酒、甚至灌酒的人就要注意了,一旦跟你一起喝酒的人出了事,你可能就要面临相关的民事责任的问题了。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酒后摔伤引发的伤者家属与同桌饮酒者之间的健康权纠纷。

案情回顾:2021年4月份,被告魏某某携其朋友解某某从白银来平川并相约其朋友李某某、张某某、魏某,被告魏洲还打电话叫来原告、魏立栋一起在被告陶都公司开办的陶都臻品开锅羊肉店聚餐。被告周某某提供酒水并在事件发生后结算餐费。被告丁某与顾某某先后进入包厢陪饮了少量酒。自当天12时许开始饮酒至当晚9时4离开某开锅羊肉店。原告及被告李某某、李某某、魏某、魏某某、解某某从某开锅羊肉店出来后下楼梯过程中,原告摔倒受伤。后被送往平川区人民医院及白银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现仍昏迷不醒。原告先后住院治疗175天。因各被告未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魏某等人饮酒后,未足够注意自身安全,在下楼梯过程中摔倒受伤,其本人应对受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魏某、魏某某作为共同饮酒的组织者,李某某、解某某作为参与者,其对原告饮酒后的安全亦负有照顾、护送的义务,以确保原告不受到侵害或使其陷入危险的处境,该义务系由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所产生。
但被告魏某某、魏某、李某某、解某某在原告饮酒后未尽到照顾、安全护送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某公司作为餐饮场所,在其负责的场所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下楼梯过程中摔倒,被告公司无义务保障原告在公共区间安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陶都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结合原告的主张,对于原告受伤的结果,由其自身承担85%的责任,同饮者中魏某、魏某某作为召集人,应就陈建军受伤各承担3%的责任,李其他人承担2.25%的责任。
综上所述,对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魏某、魏某某各赔偿原告陈某某各项损失70397.12元,其他参与人李某某、解某某等人各赔偿原告陈某某52797.84元。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虽然单纯的饮酒行为不产生民事责任,但是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尽到互相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人继续饮酒的注意义务。若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其他共饮者应及时履行救助义务,采取照顾、救护、通知等合理方式保护醉酒者。若违反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倡导文明饮酒、适量饮酒,摒弃强行劝酒、酗酒、斗酒的恶习,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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