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割伤手指 到底该找谁索赔?
原告卿某某在外打工时受钟某某雇佣,为被告钟某某带领的施工队伍提供劳务。被告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平川区项目的施工单位,其将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武某某,武某某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钟某某。2021年6月,原告卿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左手拇指被电锯割伤,由工友送到医院就医,在当地医院简单治疗后前往兰州某医院住院治疗。卿某某住院治疗7日后出院,住院期间,被告钟某某支付原告卿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4200元。后经鉴定,原告卿某某手指构成十级伤残。后原告找到三被告索要赔偿,均遭到拒绝,原告遂将三被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卿某某主张由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115000余元。被告钟某某自认卿某某在为其提供劳务时受伤,并辩称卿某某在二被告的工地受伤,故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被告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某某则否认原告卿某某在被告公司的工地干活、受伤,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某某与卿某某不存在劳务关系,本案的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接受被告钟某某雇佣,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钟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损失的数额,经法院核算共计107000余元。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未尽注意义务致伤,自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卿某某自身应当承担30%的责任,钟某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70%的责任。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14200元,钟某某应再赔偿原告卿某某各项费用61000余元。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判决被告钟某某赔偿原告卿某某各项费用61000元。


法官提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纠纷。近年来,因房屋建设、房屋装修而引发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时有发生。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在生产经营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需提高安全意识,加强防范风险的能力。务工者在作业过程中要遵守操作规范,保护自身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也应进行安全培训,除了要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还应为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工人提供保障的同时也减轻单位负担。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