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属于夫妻共有吗
一、宅基地属于夫妻共有吗
严格意义上讲,宅基地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富的一部分。
这主要由于其使用权并非因婚姻关系所衍生而来,反而是作为农村户口居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并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畴之内。
换言之,宅基地并非可供夫妻双方共享的公共资产。
具体来说,宅基地源于农村房屋的建造需求,农民需预先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待审批获准后方能行使该项权利用于原地建设住房。
从法律角度来看,宅基地并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二、宅基地怎么赔偿
关于宅基地的赔偿事宜,我们提供以下两种正式且合法的处理方式供您参考:
1.一次性货币补偿:这是指农村集体组织依据法定程序,将的相应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至宅基地使用权人手中。
此种方案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宅基地所隶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已经建立起较为稳固的权利和义务联系的情况最为适用。
2.定期补偿:当签订补偿协议时,将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登记入宅基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名册之中,同时通过补偿协议的形式,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年限及面积予以书面确认,直至协议规定的年限届满,宅基地的使用权将重新回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
在此种模式下,若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居住需求发生改变或者宅基地所在地的发展规划有变而需要提前回收宅基地时,则可采用此种解决办法。
三、买卖时已经有,买方已经有宅基地了,合同还有效吗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如果买方已经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他再进行购买就有可能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原则。
这样一来,该份合同的法律效力便可能因此而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具体的结论仍然需要考量诸多其他重要的因素,例如卖方的身份资质、以及村民委员会对此次交易的态度和意见等等。
总的来说,如果买方已经拥有了宅基地,那么他再次签署的合同很可能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为了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我们强烈建议在签署这类合同之前,务必向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进行详尽的咨询,以便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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