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为夫妻共有
一、再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为夫妻共有
再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为夫妻共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若再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购产,不论房产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种情况下,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努力所得。
(二)使用一方个人财产购买。若一方使用其再婚前的个人积蓄等明确属于个人财产的资金购买房产,且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该房产通常认定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可能会被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从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存在特殊约定。如果夫妻双方对再婚后购买房产的归属有书面约定,比如约定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等,那么应按照约定来确定房产的归属。
二、婚姻存续协议需要吗
婚姻存续财产分割协议并非必须进行公证。具体分析如下:
从法律效力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协商一致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协议本身就是有效的,是否公证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从实际作用讲,公证有一定积极意义。一方面,公证机构会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合理原则,可减少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另一方面,经过公证的协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若日后发生争议,在诉讼中,公证过的协议能作为更有力的证据被采信。
所以,婚姻存续财产分割协议不强制要求公证,夫妻双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自行决定是否对协议进行公证。
三、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会产生多方面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一)人身关系方面。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的夫妻身份关系不复存在,不存在相互、相互继承遗产等基于夫妻身份产生的权利义务。期间所得的财产,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定。
(二)财产关系方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于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三)方面。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出生的子女,与合法婚姻中出生的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仍负有、、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四)损害赔偿方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以弥补因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所遭受的身心伤害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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