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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出租小区公共区域,租户遭清退:还我租金!

合飞小编3周前 (09-01)法院案例3

霸占小区公共区域

竟还出租给他人

自己美美收下租金

挣钱,有时候就是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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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4月,叶某将某小区外围裙房商铺的一楼大堂公共区域加装卷帘门、玻璃门后,出租给唐某用作仓储。双方商定租金为3万元, 但令人奇怪的是,双方并没有约定租期。

然而,房屋出租没多久,叶某就有人出价更高为由向唐某提出上涨租金,唐某不乐意,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发生争执。

叶某

现在还有人想租,愿意出的租金更高,你得加点钱啊!

唐某

你租给我的地方是开发商的!我给你3万块已经不少了!

2022年9月,物业公司告知唐某其租用的空间为小区公共区域,叶某无权出租,并通知唐某清退。

唐某被清退后,找到叶某要求返还租金,叶某却称被清退是因为唐某开门做生意、过于“高调”导致的,而且租金3万元并未指向具体租期,所以不同意退还。无奈之下,唐某将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法院审理

叶某出租给唐某的房屋位于小区外围商铺的大堂区域,是大堂通向二楼的通道。法院审理得知,这已经不是叶某第一次占据该区域了,曾经还因影响大堂通行与小区业主产生矛盾,物业也多番提醒督促其清退,但叶某却常常在清退后再次占用。

法院认为,叶某明知案涉区域为全体业主的共有区域却私下出租,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

法院审理得知,在叶某与唐某的沟通过程中,唐某曾提及“你租给我的地方是开发商的,是公共部分”,由此可知唐某对所租区域的性质是了解的,在此情况下却依然与叶某约定租赁并占用,亦存在明显恶意。因此,法院认为叶某与唐某就案涉房屋租赁事宜构成“恶意串通”

案涉房屋作为共有部分,其使用、收益依法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唐某与叶某擅自就案涉房屋达成租赁合同,导致公共空间使用功能受限、共有财产收益被非法侵占、物业安全管理风险提升,侵害了业主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关系无效,判决叶某向唐某返还收取的租金。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叶某依照判决须将收取的租金全额返还唐某,叶某虽未因出租行为获利,但唐某却能够无偿使用房屋,这使得受损的业主公共权益无从弥补。

于是,法院主动与案涉房屋所属社区、物业公司对接,由于案涉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法院组织唐某与物业公司协商,参照周边仓库的租金标准,由唐某向物业公司支付使用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4000余元,作为小区公共收益的一部分。

同时基于叶某多次侵占公共区域的情形,法院建议小区物业公司加强管理,日常巡查公共区域,对违规占用行为做到及时提醒、督促清退,强化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图片素材来源于网络)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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