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车辆行驶证抵押车辆骗取财物 一男子多次诈骗被数罪并罚
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车辆行驶证抵押车辆实施诈骗的案件。
案情回顾
1.2022年6月,被告人周某从王某经营的某汽车租赁公司承租轿车一辆,支付租费1万余元。2022年7月,周某向赵某提供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后,将该车抵押给赵某借款2万余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车辆价值约7万元。周某实际诈骗王某5万余元。
2.2022年12月,周某从田某经营的某汽车租公司承租轿车一辆,支付租费5千余元。同月,周某给钱某提供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行驶证后,将该车抵押给钱某借款4万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车辆价值8万余元。周某实际诈骗田某8万余元。
2023年2月,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王某的犯罪事实。
2024年2月,被告人周某因犯诈骗罪被其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院审理
平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周某在签订租赁合同后,通过伪造车辆行驶证抵押车辆骗取财物。其目的是为了实施诈骗,签订租赁合同只是手段,被害人并非基于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故该辩称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周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裁判结果
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周某曾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向各被害人退赔。
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在参与车辆抵押、借贷等民事活动时,务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核实交易标的及相关凭证的真实性。
在接受车辆抵押前,务必通过交管部门等官方渠道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核实行驶证、车辆产权证等证件的真伪及车辆实际权属情况,切勿仅凭对方提供的纸质材料或口头承诺便达成交易。同时,要留存好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包括合同、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一旦发现疑似诈骗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任何试图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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