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由谁发放
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一般由企业发放。
在我国,对于企业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发放主体,通常情况下是职工退休时所在的企业。这是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一种奖励和扶持政策。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旨在鼓励计划生育,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支持。当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企业有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向其发放独生子女费。
具体的发放标准和方式可能因地区、企业规定以及相关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发放的金额、发放的时间节点等。企业也可能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发放办法。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企业经营困难、改制或破产等情况,导致独生子女费发放出现问题。此时,退休职工可以向当地的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咨询,了解具体的解决途径和办法。政府通常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障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独生子女费能够得到妥善发放。
退休职工也应该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待遇。如果对独生子女费的发放存在疑问或争议,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如与企业协商、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等方式来解决。
总之,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一般由企业发放,但具体情况需根据当地政策和企业规定来确定。退休职工要关注自身权益,确保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扶助:
(一)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每月领取奖励费;
(二)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补助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
(三)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在贷款、产业发展、社会救济、公共租赁住房、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前款规定的奖励费、养老补贴补助、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2022年11月1日前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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