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说不交社保了,单位能答应吗?
作为律师,我太明白很多朋友心里的“小算盘”了:每月工资条上社保一扣,到手的钱立刻少一截,尤其对收入不高的朋友来说,这笔钱可能就是房租、孩子的奶粉钱,有人甚至会想:“我跟单位私下商量行不行?社保我不交了,单位把这部分钱直接折现给我,大家两全其美,多好?”
想法很“美”,现实却很“刑”。这种看似“双赢”的操作,实际上是把员工和单位双双推到了巨大的法律风险悬崖边上。
核心矛盾点:意愿很主动,法律很无情
- 员工视角:钱拿到手更实在,尤其对收入不高或流动频繁的群体,觉得社保“远水解不了近渴”。
- 单位视角:省下单位缴纳的大头(约占工资的30%左右),短期“降本”效果显著。
- 法律铁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白纸黑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不是选择题!单位和员工都没有“放弃”社保的法定权利。
“私下协议”?法律面前就是一张废纸!千万别以为签个“自愿放弃协议”或单位让你写个“申请”就万事大吉了,律师见过太多因此“翻车”的案例:
- 员工小王的故事:图每月多拿几百块,签了放弃社保协议,半年后离职,转头就去社保中心投诉单位未缴社保,结果?单位被责令补缴本金+高额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小王想“赖”掉个人部分?没门,也得自己掏腰包补上!所谓“协议”?劳动仲裁和法院看都不看,直接认定无效。
- 单位老张的教训:以为省了钱,默许了几个员工不交社保,其中一位员工工作中突发疾病,产生巨额医疗费。因没参保,医保不报销的部分,单位被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省下的那点社保费,连赔偿款的零头都不够。更别提社保机构查实的罚款(欠缴数额1-3倍!),以及因此引发的群体性劳资纠纷对商誉的毁灭性打击。
沟通建议:这事儿真没商量余地,但可以“好好说”
对员工(掏心窝子的话):
- 千万打消“折现”念头。这不是“省钱”,是给自己未来埋雷(医疗无报销、工伤无保障、养老无着落)。
- 真觉得缴费压力大?可以尝试与单位友好沟通,看能否在完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协商调整缴费基数(但必须符合当地政策且不低于法定下限)。核心诉求应是依法合规参保,而非“不缴”。
- 保留证据!单位若诱导或强迫你签放弃协议,务必保留录音、书面材料等证据,这是你未来维权的重要砝码。
对单位(律师的忠告):
- 坚守底线!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绝对的法定义务和底线红线。任何“节省成本”的诱惑,在潜在的法律风险(补缴、滞纳金、罚款、赔偿、行政处罚、信用受损)面前都不值一提。
- 完善制度。入职时必须明确告知依法参保的要求,并将此写入合同和规章制度。
- 定期自查。别当“甩手掌柜”,定期核验全员参保和缴费状态,及时堵住漏洞。
- 遇到员工“申请”?明确、书面拒绝,并重申依法参保的强制性及重要性。做好沟通记录存档。
⚖️ 相关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注:放弃社保协议即属此类)
“不交社保”这事儿,无论员工主动提还是单位动心思,本质都是想绕开法律,但社保是国家强制性的安全网,绝非可随意取舍的“自助餐”,对员工,它关乎生老病死的兜底保障;对单位,依法缴纳是规避“爆雷”风险的唯一正途。任何“私下约定”在社保法面前都苍白无力,最终只会导致双输局面——员工失去保障,单位付出更大代价。
社保,是你对抗风险的“法律铠甲”,也是企业稳健经营的“合规护城河”。与其绞尽脑汁琢磨如何“合法地不合法”,不如把精力放在如何提升效率、创造更大价值上。守护法律底线,就是守护你未来的安稳和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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