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婚姻关系中,当一方存在特定的过错行为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具体的法定情形如下:
首先是重婚。这意味着一方在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办理登记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婚姻的忠诚义务。
其次是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同样对婚姻关系造成极大伤害。
再者是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等,对另一方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
还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经常性的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等行为;遗弃则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有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比如一方存在严重的通奸行为、长期赌博等严重影响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过错方的不当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制裁和纠正,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公正。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综合判断是否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以及赔偿的数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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