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工伤?你真的懂自己的劳动权益吗?
上班路上不小心摔了一跤,扭伤了脚,想着“算了,自己扛一扛”;或者在加班时突发头晕,送医后医生说是过度疲劳导致的,但公司却说“这不算工伤”,这时候,你是不是会突然冒出一个疑问:什么叫工伤?到底哪些情况才算工伤?
别急,今天咱们就来好好掰扯掰扯这个看似简单、实则很多人搞不明白的问题——什么叫工伤。
工伤不是“上班受伤”那么简单
很多人以为,只要是在上班时间、工作地点受的伤,就一定是工伤,其实不然。工伤的认定,有一套明确的法律标准和程序,不是靠“我觉得”“我觉得应该算”就能成立的。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或者在特定情形下发生意外,依法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大核心要素,但并不是缺一不可,法律也考虑了多种特殊情形。
- 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算工伤;
- 在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如果活动与工作相关,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 长期接触粉尘、噪音、有毒物质导致的职业病,哪怕多年后才发病,只要符合条件,也算工伤。
这些情况,最容易被误认为“不是工伤”
“自己不小心”就不算?
很多人觉得,自己走路没看路、搬东西姿势不对导致拉伤,是“自己的错”,所以不算工伤,错!只要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即使有个人疏忽,也依然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与工作相关。“在家加班出事”算吗?
这是个热点问题,比如深夜在家写方案,突发脑溢血,如果能证明是在完成工作任务,且有公司安排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邮件),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注意,是“视同”,不是“必须”,所以证据链要完整。
工伤认定,程序很重要!
很多人受伤后,第一时间想着“先养伤”,结果错过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公司有义务在30日内提出申请,如果公司不报,你自己一定要主动去人社局申请,别怕麻烦,否则,错过时限,可能就只能自己承担医疗费用了。
工伤≠赔钱了事,权益远不止医疗费
一旦被认定为工伤,你享有的不仅是医疗费用报销,根据伤残等级,你还能获得:
- 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不变);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1-4级);
- 工伤康复待遇;
- 辅助器具费用;
- 甚至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这些,都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不是公司的“恩赐”。
✅ 建议参考:如果你或身边人遭遇工伤,请立即做这三件事:
- 保留证据:拍照、录像、保存医疗记录、同事证言、工作安排记录等;
- 及时就医并注明“因工受伤”:病历上写清楚受伤时间、地点、原因;
- 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不要等公司,自己去当地人社局提交材料,早申请,早保障。
📚 相关法条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什么叫工伤?
它不只是“上班受伤”四个字那么简单,而是一套完整的法律保护机制。它关乎你的健康、尊严和基本生存权利,很多劳动者因为不懂法、怕麻烦、信了公司“私了”的话,最终吃了大亏。
工伤认定是你的权利,不是施舍,了解它、争取它、捍卫它,才是对自己最好的负责。
别让沉默成为遗憾,别让无知埋葬权益,从今天起,做一个懂法、有底气的打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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