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担保借钱不还怎么办?担保人不还钱怎么起诉
生活中,亲友间时找他人担保是常有的事,本以为有了就能“双保险”,可真遇到人到期不还钱,担保人也百般推脱时,不少债权人就犯了难:钱到底该找谁要?能不能直接找担保人?的话需要准备什么?今天我们就详细聊聊“有人担保借钱不还怎么办”,帮你理清维权思路,避免陷入“钱要不回”的困境。
一、有人担保借钱不还怎么办
当遇到有担保人但借钱不还的情况,债权人可按以下步骤维权,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1.明确担保类型,确定责任主体
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责任方式差异极大,需先通过担保或约定判断类型。
一般保证:仅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即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还)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且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起诉借款人)。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无需先起诉借款人,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注意:若担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等模糊表述,根据《民法典》第686条,将视为“一般保证”。*
2.收集完整证据,固定债权事实
无论担保类型如何,都是维权的核心,需收集以下材料:
基础债权证据: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备注“借款”)、还款计划等,借款金额、期限、等约定。
担保关系证据:担保合同、担保人的书面文件(如借条中的担保)、担保人身份证等,证明担保关系成立及保证人身份。
催款记录: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催款函(需保留送达凭证)等,证明债权人曾主张权利,避免超过(一般为3年,从还款期限届满日起算)。
3.优先协商解决,降低维权成本
协商是高效且低成本的解决方式,可分两步进行:
先找借款人:明确告知还款义务,要求其制定还款计划并书面确认,若借款人有部分还款能力,可先协商部分偿还。
再找担保人:若借款人无力偿还,根据担保类型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可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一般保证需说明借款人已无力偿还),协商时注意录音或保留书面沟通记录。
4.协商无果时,及时提起诉讼
若协商失败,需通过法律维权:
起诉对象:连带责任保证可单独起诉担保人,或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一般保证需先起诉借款人,经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还的,再起诉担保人。
诉讼流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若无约定,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判决后若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查询、冻结、拍卖借款人及担保人财产)。
二、担保人不还钱怎么起诉
当担保人明确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时,债权人可通过诉讼强制其履行义务,具体步骤如下:
1.确定管辖法院,确保诉讼顺利受理
起诉前需明确法院管辖权,避免因管辖错误被驳回:
约定优先:若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如“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则向约定法院起诉。
法定管辖:无约定时,可选择被告(担保人)住所地法院,或借款合同履行地法院(根据《民法典》,货币借款的履行地为出借人所在地)。 *提示:选择出借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可减少债权人异地维权的时间和成本。*
2.准备起诉材料,确保符合立案要求
法院立案需提交以下材料,缺一不可:
起诉状:需写明原告(债权人)、被告(担保人)的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诉讼请求(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X元及利息XX元”)、事实与理由(说明借款事实、担保关系、催款过程及担保人拒绝还款的情况)。
证据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原告、被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证、催款记录等,所有证据需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需按被告人数+1份提交(法院留存1份,每个被告1份)。
其他材料:若委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若被告下落不明,需提供其户籍证明或经常居住地证明,以便法院公告送达。
3.参与庭审流程,清晰陈述事实理由
立案后,法院会安排开庭时间,债权人需按时参与庭审,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举证质证:庭审中需出示证据原件,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目的(如“这份担保合同有担保人签字,证明其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担保人提交的证据(如“已过保证期间”等抗辩)进行反驳。
法庭辩论:围绕担保责任是否成立(如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保证期间是否届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均为6个月,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起算)、债务金额是否准确等核心问题展开辩论,引用《民法典》第688条(连带责任保证)、第693条(保证期间)等条款增强说服力。
4.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若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而担保人仍不履行,需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提交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执行措施:法院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担保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采取冻结、扣划、拍卖等措施;若担保人拒不配合,还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老赖”),限制高消费、影响征信。
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担保的两种核心类型,两者在责任承担、权利行使等方面差异显著,直接影响债权人的维权路径,具体区别如下:
1.责任承担顺序不同
一般保证:遵循“先债务人后保证人”的顺序,只有在借款人经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还债务(即“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承担还款责任。例如,借款人有房产但拒不还款,需先通过法院拍卖房产,若拍卖后仍不足以清偿,保证人才需补足差额。
连带责任保证:无先后顺序,债权人可自由选择向借款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甚至可要求两者共同偿还。例如,借款人无力还款时,债权人可直接起诉担保人,要求其偿还全部借款,无需等待借款人的财产被执行。
2.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借款人还款,并就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只有在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清偿的,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若债权人未先起诉借款人,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保证人可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责任(《民法典》第687条)。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无需经过上述前置程序,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失联,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担保人,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3.法律规定的默认类型不同
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686条,若担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如仅写“担保人:XXX”),或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模糊表述,将“视为一般保证”。这是《民法典》对原《担保法》的重要修改(原《担保法》默认连带责任保证),需特别注意。
连带责任保证:需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等清晰表述,才能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的法律效果不同
一般保证: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需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免责。例如,保证期间为6个月,若债权人在6个月内未起诉借款人,即使后续借款人无力偿还,保证人也无需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需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发催款函、起诉等),否则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免责。例如,保证期间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还款,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自动消灭。
遇到有担保借钱不还的情况,关键在于先明确担保类型,再通过收集证据、协商、诉讼等方式维权,尤其要注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避免因维权步骤错误导致权利受损。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有特殊性,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证据等问题可能影响维权结果,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免费问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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