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贷款公司在合同到期钱不还怎么办?贷款公司到期不还钱,借款人可以要求支付多少违约金
在借贷活动中,贷款公司作为资金的出借方,本应在到期时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现实中,部分贷款公司可能因经营危机、资金链断裂甚至恶意拖欠等原因,出现到期不还钱的情况。这不仅会导致出借人(如个人或企业)的资金无法按时回笼,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或投资计划。那么,当遇到贷款公司合同到期不还钱的情况时,出借人该如何科学、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呢?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为您详细解答。
一、当贷款公司在合同到期钱不还怎么办
面对贷款公司到期不还钱的情况,出借人需保持冷静,按照以下步骤逐步推进维权,确保每一步都有和支撑:
1.全面核实合同条款,明确权利义务
合同是借贷关系的核心依据,出借人需第一时间查阅原合同,重点确认以下内容:还款期限是否已届满(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维权时机不当)、约定的还款金额及构成(本金、、手续费等是否清晰)、违约责任条款(如逾期利率、计算方式、争议解决等)。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需注意后续维权需通过仲裁而非诉讼;若未约定,则可直接向法院。
2.主动与贷款公司沟通,协商还款方案
在确认对方违约后,建议先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主动联系贷款公司,了解其不还款的具体原因(如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经营调整等)。若对方确有还款意愿但存在短期困难,可协商制定延期还款、分期还款等补充方案,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新的还款时间、金额及违约责任,避免后续。沟通时需全程保留记录(如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通话录音等),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3.系统收集维权证据,确保事实清晰
无论协商是否成功,出借人都需提前收集完整的证据链,以防后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举证不足。核心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原件(或,需加盖对方公章)、转账凭证(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资金已实际交付)、还款提醒记录(如催款短信、邮件、函件等)、对方承认欠款的证据(如还款承诺函、沟通录音中对方欠款的内容)、贷款公司的主体信息(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4.发送正式催告函,固定违约事实
若协商无果或对方拒绝沟通,出借人可委托或自行向贷款公司发送《催告函》。催告函需明确以下内容:欠款事实(包括借款时间、金额、到期时间)、要求还款的期限(如“限你司于X年X月X日前偿还全部欠款XX元”)、逾期不还的法律后果(如将采取诉讼/仲裁、追究违约金等)。催告函建议通过EMS邮寄,收件人注明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邮寄时备注“关于XX合同到期欠款的催告函”,并保留邮寄回执和签收记录,以此证明已履行催告义务。
5.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维权,实现债权清偿
若催告后对方仍不还款,出借人需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对方履行义务,具体途径包括:
申请支付令:适用于、双方无争议的情况(如对方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拒不支付)。出借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书、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法院审查通过后会向贷款公司发出支付令,对方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且不履行的,出借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提起诉讼或仲裁:若对方对欠款事实或金额有争议,或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出借人需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起诉/仲裁时需提交起诉状(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双方主体信息等,通过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决)确认债权后,若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用于清偿。
二、贷款公司到期不还钱,借款人可以要求支付多少违约金
违约金是贷款公司违约后需的重要责任,其金额需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综合确定,并非“想主张多少就多少”。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但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实践中,“过分高于”一般指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例如: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还款的,每日按未还金额的0.05%支付违约金”(年化约18%),若出借人的实际损失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假设当前1年期LPR为3.45%,4倍即为13.8%),则18%的违约金未超过实际损失(13.8%)的30%(13.8%×1.3≈17.94%),法院通常会支持按约定计算;若约定违约金为每日0.06%(年化21.9%),超过17.94%,法院可能会调减至17.94%左右。
2.合同无约定的,按法定损失赔偿范围主张
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出借人可主张赔偿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具体损失包括:
直接损失:即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可按合同约定的正常借款利率计算(若合同未约定利率,可参照LPR计算);间接损失:如为追讨欠款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需提供相应票据(如律师费发票、诉讼费缴纳凭证等)证明实际发生。 例如:借款100万元到期未还,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但约定借期内利率为LPR的2倍(即6.9%),则出借人可主张逾期利息按6.9%计算,并要求赔偿已支付的律师费2万元(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
需注意的是,主张违约金或损失赔偿时,出借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及金额,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无法全额支持。
三、贷款公司跑路了,到期未还钱怎么追回欠款
若贷款公司因经营失败、涉嫌违法等原因“跑路”(如公司人去楼空、负责人失联),出借人需采取更主动的措施,通过多渠道追查财产线索,最大化挽回损失,具体步骤如下:
1.立即报警,核实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贷款公司跑路可能伴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行为(如以“高息理财”名义向不特定公众借款后跑路)。出借人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提交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公司宣传资料、沟通记录等证据,说明公司跑路及欠款情况。若警方立案侦查,可通过刑事强制措施(如拘留嫌疑人、冻结涉案资产)控制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财产,后续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追回部分欠款。即使不构成犯罪,报警记录也可作为后续民事维权的证据之一。
2.联合其他债权人,集体维权增强力度
贷款公司跑路通常涉及多名出借人,单独维权可能势单力薄。出借人可通过网络平台(如贴吧、微信群)、原贷款公司办公地附近公告等方式,联系其他受害者,统计欠款总金额、涉及人数、各自的证据材料等,成立维权小组或共同委托律师。集体维权的优势在于:可分摊律师费、调查费等成本;通过人数优势向政府部门、法院施加影响,推动案件处理;便于共享财产线索(如某一债权人发现公司有隐藏资产,可告知其他债权人共同申请保全)。
3.全面调查公司财产线索,申请财产保全
即使公司跑路,也可能存在未被转移的财产(如房产、车辆、银行账户余额、对外债权等)。出借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调查:
线上查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注册资本、股东、经营范围、涉诉情况);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公司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工具查询公司关联企业、对外投资、不动产抵押等信息。
线下调查:实地走访公司原办公地址,了解是否有遗留财产或设备;向公司登记的住所地法院查询其涉诉案件,看是否有其他债权人已申请执行。 查到财产线索后,需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由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防止被转移或隐匿。
4.通过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参与债权分配
若贷款公司已无实际经营且资不抵债,出借人可向公司住所地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会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并通过拍卖、变卖公司资产等方式进行清算。出借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交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待清算完成后,按债权比例参与财产分配。即使最终分配金额可能低于欠款总额,但能在公司资产耗尽前争取部分清偿。
5.追究股东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若贷款公司的股东存在过错,出借人可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常见情形包括:
股东未实缴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若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如财务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或股东通过转移公司资产、虚构债务等方式逃避还款,出借人可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高管过错:若法定代表人或高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违规挪用资金导致公司无法还款),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面对贷款公司到期不还钱的情况,出借人需结合具体情形(如对方是否有还款意愿、是否跑路、是否涉及犯罪等),采取核实合同、协商沟通、收集证据、法律维权等步骤,必要时联合其他债权人或追究股东责任,最大化保护自身债权。需要注意的是,维权过程中需严格遵守法律程序,避免采取非法手段(如暴力催收、私自扣押财产等),以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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