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侮辱行为如何构成
民事侮辱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观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或过失。故意是指自己的行为会他人的等益,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违法: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比如通过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这里的公然,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进行侮辱。
损害事实:对被侮辱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受到损害等。
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侮辱行为与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即受害人的损害是由行为人的侮辱行为所直接导致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对于侮辱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证据,以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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