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社保的兼职,发工资就万事大吉了吗?
兼职拿了工资,公司就能理直气壮不交社保?这笔“划算账”背后藏着多大风险?**
小张课余时间在一家奶茶店做兼职,按时计酬,月底老板现金结算工资,起初小张觉得挺好,钱拿到手快,省去了社保扣费的麻烦,一次意外扭伤脚踝,无法工作也没有收入,更别提医保报销时,他才猛然意识到问题:兼职拿到工资,就代表这份工作真的不需要社保了吗?这笔看似“省下”的钱,关键时刻会不会成为巨大的窟窿?
问题的核心,远不止于“发工资”这个动作本身,关键在于:这份兼职,在法律上到底被认定为什么性质?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关系?还是单纯的劳务关系?
法律上认定劳动关系,核心看三点实质标准(常说的“三要素”):
- 主体资格:双方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管理与被管理: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管理和规章制度约束。
- 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如果小张的情况符合以上三点,即使被称为“兼职”,即使签了所谓的“劳务协议”,在法律眼中,这就是标准的劳动关系!
在劳动关系下,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不容推卸的法定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
-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和缴费(其中工伤保险完全由单位承担)。
如果小张与奶茶店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奶茶店仅仅支付工资而不缴纳社保的行为,属于赤裸裸的违法!这种操作不仅剥夺了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的基本保障权益,用人单位自身也面临巨大风险:
- 补缴与滞纳金:社保部门有权责令限期补缴欠缴的社保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行政处罚:可能面临罚款。
- 工伤巨额赔偿:若兼职期间发生工伤,因未参保,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如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将全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成本远超缴纳的社保费。
- 劳动者索赔:劳动者可随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追讨社保权益。
那是不是所有兼职都不用交社保呢?并非如此!
- 真正的劳务关系:如果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比如你临时请一位设计师做个Logo,他独立完成,不受你日常管理,按项目或成果付费,这属于承揽合同或劳务合同关系,支付的是“劳务报酬”,不是“工资”,自然不涉及社保缴纳问题,报酬接收方需自行处理可能的税费(如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 非全日制用工:这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形式,常见于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情况,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只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强制性),其他险种不做强制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规避社保责任。
给用人单位的关键建议:
- 摒弃侥幸心理:不要以为签了“兼职协议”或“劳务合同”就能高枕无忧。法律看重实质关系,而非合同名称。如果用工管理上符合劳动关系的“三要素”,合同写得再漂亮也难以规避社保缴纳责任。
- 清晰界定用工性质:
- 若需长期、规律性用工,且需进行管理控制,应建立标准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五险。
- 若确实是短期、独立项目性质的工作,应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承揽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出现人身隶属关系。
- 对于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特征的岗位,务必至少缴纳工伤保险,这是底线要求。
- 合规成本是必要成本:将社保支出视为合法经营的必要成本,违法成本(补缴、罚款、工伤赔偿、声誉损失)远高于合规成本。
给兼职者的重要提醒:
- 擦亮眼睛,认清关系:别只看“兼职”名头或是否拿到现金/转账,留意你是否要按时打卡、听从主管安排、遵守店内规定?如果是,你很可能就是法律保护的“劳动者”!
- 主动询问社保:入职时明确询问单位是否缴纳社保(特别是工伤保险),对于非全日制岗位,确认是否缴纳了工伤保险。
- 保留证据:保留好工作安排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即使是现金,也要有签收条或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这些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武器。
- 勇敢维权:如果遭遇应缴未缴社保的情况,特别是发生工伤等急需保障时,不要沉默,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依法主张补缴社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权益。规避缴纳社保义务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
相关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十条(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 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单位承担)
- 第四十四条(失业保险参保缴费)
- 第五十三条(生育保险参保缴费)
-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第八十六条(对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及特殊规定)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明确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三要素”)。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职工与两个以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写在最后:
“兼职发工资不交社保”这笔账,表面看似乎是“双赢”——单位省了成本,个人到手钱多。但这实质上是用劳动者未来确定的社会保障权益和用人单位巨大的违法风险,换取眼前的蝇头小利。社保并非可有可无的负担,它是劳动者抵御风险的安全网,是用人单位分散用工风险的稳定器。
法律的红线清晰明了:只要构成劳动关系,缴纳社保就是不可推卸的强制性义务,与用工形式是“全职”还是“兼职”无关。用人单位必须彻底摒弃侥幸心理,将合规缴纳社保作为经营底线,劳动者也应提高权利意识,认清用工本质,积极维护自身社保权益。别让一时的“省事”或“多拿”,成为未来难以弥补的伤痛和难以承受的代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参保是基石,更是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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