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到底属于什么权?很多人搞错了!
你有没有想过,当你每月按时交房租,住进租来的房子时,你手上握着的到底是一种什么权利?是所有权吗?当然不是,是使用权吗?接近了,但还不够准确,你拥有的,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租赁权,那么问题来了:租赁权属于什么权?它在法律体系中究竟处于怎样的位置?
咱们就来掰扯清楚这个看似简单、实则很多人一知半解的问题。
我们得明确一个基本概念:租赁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而不是物权,听到这儿,你可能会有点懵——“债权?那不就是欠钱的权利吗?”别急,咱们慢慢说。
在民法体系中,权利大致分为两类:物权和债权,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比如你买了一套房,拥有所有权,可以住、可以卖、可以出租,这就是典型的物权,而债权呢,是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产生的请求权,比如你借了别人钱,对方有权利要求你还,这就是债权。
租赁关系,正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债权关系,你和房东签了租房合同,约定你每月付租金,房东把房子交给你用,这个“使用”的权利,就是租赁权,它不是你对房子拥有所有权,也不是永久性的占有,而是在合同期内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房屋的合法资格。
但这里有个关键点:虽然租赁权是债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它却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在法律上被称为“买卖不破租赁”,什么意思呢?比如你租了一套房,租期三年,结果房东中途把房子卖了,新房东能不能赶你走?不能!只要你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新房东也得尊重你的租赁权,继续履行合同,直到租期结束。
这个规则,正是租赁权虽为债权,却具备一定“物权化”特征的体现。它让承租人在市场交易中获得了更强的保护,避免因房东卖房而被迫搬家的尴尬和损失。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问:既然租赁权这么重要,那它能不能转让?能不能继承?能不能抵押?答案是:一般不能,租赁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和合同相对性,通常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享有,除非合同明确允许或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公租房的某些情形),否则不能随意转让或继承。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租赁权的保护也更加完善。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合同到期后,如果房东继续出租,原租客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的权利,这进一步强化了租赁权的稳定性,让“住有所居”不再是一句空话。
建议参考:
如果你是租客,签合同前一定要看清条款,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维修责任以及优先承租权等关键内容,并尽量要求房东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确认其有权出租,如果是房东,也要注意保留合同原件,避免“二房东”转租带来的纠纷。无论你是哪一方,都要记住:租赁权虽是债权,但依法行使,一样受法律强力保护。
相关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小编总结:
租赁权属于什么权?答案是:它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但在法律保护下,具备了部分物权的对抗效力,它不是所有权,也不是永久使用权,而是在约定期限内合法占有、使用房屋的“通行证”,理解这一点,不仅能帮你更好维护自身权益,也能让你在租房市场中更加从容自信。别再误以为租的房子“没保障”——只要合同合法,你的租赁权,就是法律为你撑起的一把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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