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下可以不交社保吗?律师揭秘这3种操作的致命风险!
“王律师,我朋友开了家公司,他说把员工挂靠在一个空壳公司名下,这样就不用交社保了,还能省一大笔钱!这操作真的靠谱吗?”——这是近期咨询中极具代表性的问题。
郑重提醒各位老板:将员工社保“挂靠”在非真实用工的公司名下,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逃避社保缴纳义务,绝非合法合规的“省成本”妙招,而是踩在法律红线上跳舞的危险行为!以下三种常见“套路”,其法律风险远超你的想象:
“空壳公司挂靠”陷阱
- 操作方式:员工实际在A公司工作,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却放在一个几乎无实际经营活动的B公司(空壳公司)名下,甚至让员工注册为个体户。
- 血淋淋的教训:林先生的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将部分员工社保挂靠在其亲戚名下一家小商贸公司,结果一名员工发生工伤,社保部门核查发现该商贸公司并无实际用工能力,不仅工伤待遇需林先生公司全额承担,还因骗保被处以巨额罚款,空壳公司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以此逃避社保更是错上加错!
“薪资拆分”障眼法
- 操作方式:将员工工资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通过公司账户发放(较低金额,按此基数缴纳社保),另一部分通过私人账户、现金或报销等形式发放(不纳入社保基数)。
- 残酷的现实:张女士的公司采用此方法多年,自以为天衣无缝,后因劳动纠纷,员工申请仲裁并提交了完整的私人转账记录,仲裁委不仅裁决公司补缴巨额社保差额及滞纳金,还认定公司存在恶意,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社保缴费基数必须按员工实际工资总额确定,刻意拆分难逃法律制裁!
“现金交易”幻象
- 操作方式:不签劳动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工资全部或大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不留银行流水痕迹,试图彻底规避社保缴纳。
- 致命的漏洞:陈老板的餐饮店长期用现金发工资,员工离职后举报其未缴社保,劳动监察部门介入,通过核查考勤记录、证人证言、消费记录等,综合认定存在真实劳动关系,最终陈老板不仅要补缴所有社保费用,还因未签合同支付了双倍工资赔偿,现金发放绝非逃避社保的“安全区”,劳动关系认定依据多样且充分!
📌 王律师的务实建议
- 核查合同与主体一致性:立刻核对员工劳动合同签署方、工资支付方、社保参保单位是否均为你实际运营的公司主体?三者必须严格统一。
- 审视工资结构:社保缴费基数是否涵盖员工所有劳动报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警惕任何形式的“账外”支付。
- 自查参保状态:通过社保官方平台(如电子社保卡APP、地方社保官网)或专业机构,定期核验所有在职员工参保状态及缴费基数准确性。
- 个体户“筹划”需谨慎:让员工注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以规避社保,若被认定“假外包、真用工”,风险与挂靠空壳公司无异。
- 寻求专业支持:社保合规问题复杂且专业性强,务必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或人力资源顾问,别让“省钱妙招”变成“破产陷阱”!
⚖️ 法律依据(核心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写在最后
社保不是企业的“负担”,而是法律强制的责任底线与员工应得的生存保障。任何试图在“公司名下”做文章逃避社保的行为,本质都是自欺欺人的法律冒险。它像一颗埋在经营之路下的隐形地雷,平时看似风平浪静,一旦引爆(员工维权、工伤事故、税务稽查、上市审查),轻则付出数倍于社保成本的赔偿罚款,重则摧毁企业商誉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为员工系好社保这条“安全带”,才是企业行稳致远的真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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