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格式条款?你签的合同里可能藏着这些‘隐形陷阱’
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签合同时,对方递来一份厚厚的文件,密密麻麻全是字,你匆匆扫了几眼,对方就说:“都是标准合同,大家都这么签的,没问题。”于是你一咬牙一签字,结果后来出了纠纷,才发现合同里某些条款压根不是你理解的意思?
这种情况,很可能就涉及到了我们今天要聊的关键词: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听起来专业,其实你天天都在“签”
格式条款,就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比如你办手机卡时签的入网协议、买保险时的保险合同、租房时的租赁合同、甚至网购时的“用户协议”,这些几乎都是格式条款的“重灾区”。
这些条款通常由企业或机构单方面制定,内容固定,消费者几乎没有修改的余地,你只能选择“接受”或“走开”,没有第三条路。表面看是高效便捷,实则暗藏风险——因为“格式”背后,可能是不公平的“套路”。
格式条款≠合法有效,关键看它“公不公正”
很多人以为:合同都签了字,那就得认,但法律不是这么简单粗暴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即使你签了字,如果格式条款存在“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举个例子:
某健身房合同写着:“会员一经缴费,概不退款。”这看似合理,实则可能构成“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
再比如,快递公司的运单上写着:“贵重物品未保价,丢失只赔三倍运费。”如果客户寄的是价值万元的相机,丢了只赔30块?这种明显不公平的条款,法院大概率会认定无效。
签字不等于认命,关键要看条款是否公平、是否尽到提示义务。
商家有“提示义务”,否则条款可能白写
法律不仅看条款内容,还看你怎么给人家看的。
《民法典》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
什么意思?
就是说,那些小到看不清的字体、藏在角落的免责说明、或者通篇黑字中唯独这一条没加粗——这些都可能被视为“未尽提示义务”,即便你签了字,也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现实中,很多人就是因为没注意这些“视觉陷阱”,稀里糊涂就掉进了坑里。
✅ 建议参考:签合同前,这几步一定要做!
- 别急着签字!花5分钟通读合同,重点看“违约责任”“免责条款”“退费规则”等部分。
- 找加粗、标红、下划线的内容——这些往往是关键条款,更要仔细琢磨。
- 遇到看不懂的,直接问!对方有义务解释清楚,别怕显得“外行”。
- 保留证据!拍下合同全文,尤其是对方口头承诺但没写进合同的内容,录音或聊天记录都能救命。
- 怀疑条款不公平?可主张无效,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别自己硬扛。
📚 相关法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不是洪水猛兽,但它是一把双刃剑。
用得好,提升效率;用得坏,就成了企业“合法欺负人”的工具。
作为普通人,我们无法改变规则的制定权,但我们可以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
签字前多看一眼,纠纷时少流一滴泪。
下次再遇到“标准合同”,别急着签,先问问自己:“这条款,真的公平吗?我理解了吗?对方提醒我了吗?”
你的沉默,不该成为别人免责的借口。
懂法,才是你最硬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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