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交保险就不交社保吗?别被模糊概念坑了权益!
"老板说给我买了意外险,就不用交社保了,这样合法吗?"
"我自己有商业保险,公司是不是就可以不给我交社保?"
这类疑问在职场中并不少见,核心在于混淆了社会保险(社保)与商业保险(如意外险、重疾险、寿险等)的根本性质和法律地位。必须明确: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绝不因是否购买任何商业保险而免除!
🔍 一、 核心误区:社保 ≠ 商业保险
- 社会保险(社保):是国家立法强制建立的保障制度,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通常合称"五险"),它的核心目的是提供基础性、兜底性的社会风险保障,具有强制性、普惠性和非营利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商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个人或单位自愿购买的保险产品(如意外伤害险、补充医疗险、重疾险、人寿险等),它是对社保的有益补充,提供更个性化、更高层次的保障,但购买与否完全基于自愿原则。
关键区别:一个是国家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社保);一个是自主选择、锦上添花的商业行为(商业保险),两者性质截然不同,绝不能互相替代!
⚖️ 二、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可推卸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给员工购买了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或者员工个人是否已经拥有商业保险,用人单位为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五险)都是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
- 签订劳动合同即触发义务: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通常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开始缴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协商"自愿放弃"无效:实践中,有些单位会诱导甚至强迫员工签订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或承诺书,声称用更高的工资或商业保险来"替代"社保。这是完全无效且违法的!社保缴纳义务是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之间的私下约定都不能排除这项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未缴社保的严重后果: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保,将面临严重法律后果:
- 补缴与滞纳金:社保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补缴欠缴的社保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行政处罚:可能被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员工损失赔偿:如果因单位未缴社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如无法报销医疗费、无法领取生育津贴、无法认定工伤待遇等),员工有权要求单位赔偿相应损失。
- 信用惩戒:可能被列入社保"黑名单",影响企业信用。
🛡️ 三、 员工的法定权利必须捍卫
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的权利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 拒绝"替代"方案:面对单位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保、要求签署放弃社保协议、或声称"多发工资就不交社保"等情况,员工有权明确拒绝,这并非"不领情",而是在捍卫自己的法定权益和长远保障。
- 积极核实参保状态:定期通过当地社保官网、APP、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查询自己的社保缴费记录,确认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
- 及时维权:一旦发现单位未缴、少缴或停缴社保:
- 沟通协商:首先与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沟通,明确要求其依法补缴。
- 投诉举报:若协商无果,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 申请仲裁/诉讼: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 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建议
- 给劳动者:
- 认清本质:商业保险是锦上添花,社保才是雪中送炭。务必清晰区分两者,切勿被混淆概念而放弃社保这项基础、关键的法定保障。
- 定期核查:养成定期查询社保缴费记录的习惯,做到心中有数。
- 勇于说"不":对任何试图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的要求或协议,坚决拒绝。
- 留存证据: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 给用人单位:
- 合规经营:必须将依法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保费纳入企业运营的必要成本。这是合法用工的底线,不可触碰。
- 算清大账:逃避社保缴纳看似节省了眼前成本,实则面临巨额补缴、滞纳金、罚款、赔偿甚至影响企业声誉和信用的巨大风险,得不偿失。
- 商业保险是补充: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如补充医疗、意外险)是提升福利、吸引人才的好方法,但只能作为社保的有益补充,绝不能成为不缴社保的借口或替代品。
- 及时补缴:如存在历史欠缴,应主动联系社保部门,尽快制定补缴方案。
⚖️ 相关核心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 (明确将社会保险列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没有交保险就不交社保"是一个典型的认知误区和法律陷阱。这里的"保险"通常指商业保险,而社保是国家强制性的法定保障,与商业保险有本质区别。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铁打的法律红线,绝不能以任何理由(包括购买商业保险、员工"自愿"放弃、多发工资等)规避或免除。对于劳动者而言,社保是抵御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重大社会风险的基础防线;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缴纳社保是不可推卸的责任,违法成本极高。请牢记:商业保险是选择题,社保是必答题,捍卫社保权益,就是守护自身最根本的社会保障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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