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社保没交齐,凭什么让我背锅?
老张是我接待过的一位来访者,他满脸愁容地坐在我对面,辛苦工作了五年,眼看孩子上学急需用钱,他却发现单位一直“打折”缴纳社保,医保账户余额少得可怜,连孩子一次像样的住院都应付不了,更让他窝火的是,单位人事轻飘飘甩来一句:“要补缴也行,但滞纳金得你自己出,不然就离职走人。”单位违法欠缴社保,凭什么让员工来“背锅”?这不仅是老张的困惑,更是无数劳动者遭遇的不公。
现实中,单位社保“缺斤短两”却让员工承担后果的现象屡见不鲜,常见套路令人心寒:

- “补缴可以,费用你扛”:当员工发现社保未足额缴纳,要求补缴时,单位常把本应由其承担的滞纳金、甚至部分本金转嫁给员工。这完全颠倒了责任主体。社保缴费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因单位过错产生的滞纳金,岂能让员工买单?
- “离职?社保断缴自己负责”:部分员工因社保问题离职或被迫离职后,单位直接停缴,导致社保中断,后续办理退休、医疗报销等手续受阻,单位却置身事外。社保缴纳具有连续性,因单位违法导致断缴影响员工权益,单位难辞其咎。
- “想维权?刁难没商量”:当员工依法维权,要求单位补缴时,可能遭遇调岗降薪、边缘化甚至被解雇的威胁。这不仅是推卸责任,更是对劳动者维权行为的非法打压。
法律的天平,从未倾斜向违法者。我国法律体系为劳动者筑起了坚实的维权防线: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白纸黑字,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保费,单位是缴费主体,责无旁贷!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罚款伺候!这些罚则的对象是用人单位,绝非劳动者,最高法相关指导案例也明确:社保缴费义务不可转移,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要乖乖支付经济补偿金,想用“背锅”条款逼员工就范?法律赋予员工“用脚投票”并获取补偿的权利。
给劳动者的行动指南:
- 证据为王:工资条、劳动合同、银行流水、与单位沟通记录(录音、微信、邮件等)都是维权利剑,务必妥善保管。
- 专业咨询不可少:社保问题专业性强,别单打独斗,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人社局)投诉举报,或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精准出击。
- 依法维权要坚决:面对单位“甩锅”,牢记法律是你的后盾,协商无果时,果断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让法律给个公道。
相关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险一金,从来不是单位的“恩赐”,而是你应得的法定保障与劳动尊严的基石。当单位在社保上“动手脚”,却试图让你来“背锅”时,这绝非简单的经济纠纷,而是对法律底线的公然践踏。法律利剑高悬,明确划清了责任边界:足额缴纳社保是单位不可推卸的铁律,因单位过错产生的滞纳金、补缴费用乃至权益损失,员工一分一毫都不该承担。
沉默只会滋养不公,握紧你的工资条、保存好沟通记录,这些就是戳破谎言最有力的盾与矛,向社保部门勇敢投诉,或寻求专业法律支援,每一次依法主张,不仅是为自己讨回公道,更是为整个劳动环境的清朗贡献力量,你的社保权益,法律守护,不容打折,更不容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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